环球网校是美国纳斯达克上市企业欢聚时代(NASDAQ:YY)旗下品牌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筑人才培训合作单位
您现在的位置在: > 外贸考试 > 报关员 > 专业辅导 >

2010年报关员考试辅导:骗税及其相应处罚

2010-06-03 来源:互联网 作者:第一考试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对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外,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骗取的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不满一万元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处以骗取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外,依照《补充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数额较小,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处以骗取五倍以下的罚款。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五条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对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处骗取税款五倍以下的罚金,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其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按照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处骗取税款五倍以下的罚金;单位犯本款罪的,除处以罚金外,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

责编:admin 返回顶部  打印

关于我们联系我们友情链接网站声明网站地图广告服务帮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