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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报关员考试辅导: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期限

2010-06-03 来源:互联网 作者:第一考试网
 退税期限是指货物出口的行为发生后,申报办理出口退税、退库的时间要求。它包括企业的申报期限、外经贸部门的稽核期限和税务部门审核办理退库的期限。
  (一)企业的申报期限
  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离境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按月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并按规定提供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有关凭证。因为货物报关离境往往是连续不断的,一天可能发生多次货物报关离境,每发生一次就申报一次,存在一定的困难。为了简化手续,出口企业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按月提供退(免)税所需法定的凭证进行按月申报,一般在次月的10日前申报,原则上一个月申报一次,但一个年度结束后,出口企业必须把上年已做销售的退税资料在次年的3月底前向税务机关办理清算申报手续,对于清算期内备案的单证不齐的应退未退税款,出口企业必须在次年6月30日前补齐单证,并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否则税务机关不再受理企业上年度的退税申报。没有自营出口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出口的,在取得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及有关退税凭证后,按批或按月(季)申报。
  (二)外经贸部门的稽核期限 #
  外经贸部门的稽核部门,在收到出口企业申报的退税资料和申报软盘后,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稽核或处理意见。
  (三)税务部门审核、退库的期限
  负责审核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收到企业申报的经外经贸部门稽核的退税资料后,必须严格按照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认真审核。经审核无误,逐级报请负责出口退税审批的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填具《收入退还书》,交当地银行(国库)办理退库手续。企业提出的退税申报手续齐备,内容真实,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除另有规定者外,必须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完有关退(免)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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