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报关员考试辅导:海关行政复议制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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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复议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海关行政复议的范围
(具体内容见08教材P441页的相关内容)
(二)海关行政复议的管辖(上一级复议的原则)
对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的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总署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
特殊情况:
1、两个以上海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其共同的上一级海关为复议机关;
2、海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和其他行政机关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为复议机关;
3、对海关总署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共同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由海关总署、国务院其他部门共同作出处理决定;
4、海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海关的上一级海关为复议机关。
(三) 海关行政复议的相关程序(分为申请、受理、审理、决定四个阶段)
1、海关行政复议的申请:
(1)复议的申请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海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依法向海关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几种特殊情况见教材442页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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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申请人: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几种特殊情况见教材442页的相关内容);
(3)第三人:与被审查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复议申请的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一个管辖的海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5)复议申请的方式与内容:可以书面或口头申请
2、 海关行政复议的受理:海关收到申请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自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两种需要注意的情况:
(1)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海关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最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海关受理;同时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有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共同上一级海关指定受理海关。
(2)两个以上的复议申请人对统一海关具体行政行为分别向海关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或同一申请人对同一海关的数个相同类型或者具有关联性的具体行政行为分别向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海关复议机关可以并案审理,并且以后一个申请复议的日期为正式受理的日期。 #
3、 海关行政复议的审理
―――是指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案件后,对复议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依据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4、 海关行政复议的决定
(1)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经批准可以延长30日:
①复议案件案情重大、复杂、疑难的;
②经申请人或者代理人同意的;
③有第三人参加复议的;
④申请人或第三人提出新的事实或证据需进一步调查的。
⑤决定举行行政复议听证的。
(2)复议决定的种类:
① 决定维持
②决定被申请人限期履行法律职责
③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④变更决定
⑤撤销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