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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报关员考试其它进出境货物资料详解(7)

2010-06-03 来源:互联网 作者:第一考试网

  七、出料加工

  (一)概述

  1、含义:指我国境内企业运到境外进行技术加工后复运进境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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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原则 #

  (1)只有国内现有的技术手段无法或难以达到产品质量要求而必须运到境外进行某项加工的情况下,才可开展出料加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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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出料加工原则上不能改变原出口货物的物理形态。 #

  (3)对完全改变原出口货物物理形态的出境加工,属于一般出口。 #

  3、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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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料加工货物自运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复运进境,经海关批准,可以延期,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

  (二)报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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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前期的备案阶段——进出口申报——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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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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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海关办理出料加工合同的备案申请手续。受理备案的应当核发“出料加工登记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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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进出口申报 #

  (1)出境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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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料加工货物出境,应向海关提交登记手册、出口货物报关单、货物单据及其他海关需要的单证申报出口,属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免交许可证件;属于应征出口税,应提供担保。 #

  (2)进境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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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对出料加工货物复进口货物以境外加工费、材料费、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和保险费审查确定完税价格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

  3、核销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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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料加工货物全部复运进境后,经营人应当向海关报核,海关进行核销,提供担保的,应当退还保证金或者撤销担保。 #

  ★出料加工货物未按海关允许期限复运进境的,海关按一般进出口货物办理,将货物出境时收取的税款担保金转为税款。货物进口时按一般进口货物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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