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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备考: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2010-06-03 来源:互联网 作者:第一考试网
  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是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征收从价税时审查估定的应税价格,是以凭计征进出口货物关税及进口环节代征税税额的基础.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一般进口货物、特殊进口货物)CIF
  1.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完税价格不一定=成交价格)
  依次使用①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法②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③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④倒扣价格法⑤计算价格法⑥合理方法。其中倒扣价格法和计算价格法可互换(需经海关同意)
  ㈠成交价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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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个条件:
  ① 买方对货物的处置和使用不受卖方额外的限制 除(国内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对货物转售地域的限制;对货物价格无实质影响的限制)。
  ② 无搭车销售或强制购买,也就是卖方的价格无附加销售条件。
  ③ 卖方无买方转售收益 (收益能被合理确定的,不影响)
  ④特殊关系,不受影响 (有特殊关系,但能证明不影响价格即可)
  调整
  计入项目:(买方支付)
  ⑴ 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⑵ 与进口货物作为一个整体的容器费
  ⑶ 包装费(材料费,劳务费)
  ⑷ 协助价值
  进口货物包含的材料、部件、零件和类似货物的价值
  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使用的工具、模具和类似货物价值
  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消耗的材料的价值
  在境外完成的为该批货物所需工程设计、技术研究、工艺及制图等工作的价值
  需满足基础:①买方免费或低成本提供②未包括在实付或应付价格中③与货物生产和销售有关④按比例分摊。
  ⑸ 特许权使用费
  ⑹ 返还给卖方的转售收益
  上述计入项目须满足①由买方负担②未包括在实付或应付价格中③有客观量化数据资料
  扣减项目:
  ⑴ 建设、安装、装配、维修或技术援助费用 (保修费除外)
#

  ⑵ 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发生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⑶ 进口关税、环节代征税及其他国内税
  ⑷ 为在境内复制进口货物而支付的费用
  ⑸ 境内外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费用
  ⑹ 利息费用
  例:某企业进口一批货物,申报价格$12,000,经海关审查发现,某价值中包含$3,000销售佣金,$500技术培训费,合同另行支付了$100仓库费及$300保修险费,以成交价格法确定价格。
  12000-500+100+300=11900
  ㈡相同及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
  要素 :
  “相同或大约同时”91天(接受申报之日前后各45天以内)
  “相同货物”:相同品牌,同一产地,相同规格,表面微小差异。
  “类似货物”:类似功能、类似材料,可呼唤
  处于相同商业水平、大致相同数量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批发、零售、最终销售)
  如果有多个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以最低的成交价格为基础估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㈢倒扣价格法
  第一环节销售价格 181天
  同进口时状态销售 接受货物申报之日前后90天内
  按合计的货物销售总量最大
  总量最大 例:某进口人在货物进口后按不同价格分七批销售200个单位的货物,其中按100元销售了40个,按90元销售了30个,按100元销售了15个,按95元销售了50个,按105元销售了25个,按90元销售了35个,按100元销售了5个. #
  100元: 40+15+5=60个,90元:30+35=65个,95元:50个,105元:25个。
  按90元为基础固定价格
  倒扣项目:①佣金、利润②境内运费、保险费③进口关税、环节代征税及其他国内税④加工增值税(与进口是状态不一样)
  ㈣计算价格法:以发生在生产国或地区的生产成本作为基础的价格。 #p#分页标题#e#
  料件成本费用;各类费用:运费、保费、利润;加工费用
  ㈤合理方法
  2. 特殊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
  加工贸易出口料件 (以成交价格)(以内销)
  出口加工区 加工企业内销 (以内销)
  保税区加工企业内销 (以内销)
  出境修理复运进境 (以境外修理费用和料件费)
  出境加工复运进境(以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及复运进境的运费、保费)
  暂准进境 (以留购价格)
  租赁进口 (以租金)
  减免税(以原进口价格) 原进口价格×[1-已监管月数÷(监管年限×12)]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审定中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的计算
  保险费=(货价+运费)×3‰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计入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税收和费用) FOB价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FOB,包括货物运至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费、保费. #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FOB-出口关税=FOB÷(1+出口关税税率)
  出口装货后不计入的:①出口关税②装载后的运费、保费③卖方佣金。
  ★价格质疑程序和价格磋商程序
  质疑程序:自受到价格质疑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供资料、证据。延期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磋商程序:自受到价格磋商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海关进行价格磋商。未在期限内进行磋商的,视为放弃磋商,海关可直接审定价格。
  ☆纳税义务人在海关审定完税价格时的权利和义务
  纳税义务人具有行政复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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