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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报关员考试备考精品讲义(30)

2010-06-03 来源:互联网 作者:第一考试网

第二十五讲
第四章 第四节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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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使人们在对各种商品进行归类时有所遵循,并使各类商品能准确无误地归入《协调制度》的恰当税(品)目号项下,不发生交叉、重复或归类的不一致,《协调制度》将商品分类的普遍规律加以归纳总结,作为规则列出,并使之成为《协调制度》基本组成部分,这就是《协调制度》的归类总规则,所有进出口货物在归类中都必须要遵守的原则。
  一、规则一
  (一)规则原文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税(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税(品)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
  (二)条文解释
  规则一有三层意思:
  (1)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不是归类的法律依据。仅为查找方便而设。
  (2)归类的法律依据是税(品)目条文和类注、章注。类、章注是指为使各个品目之间的商品范围明确,界限分明,不发生交叉归类而制定的专门针对某类、章的规定。
  (3)如果按税(品)目条文、类注或章注还无法确定归类,则按其他规则确定归类。
  (三)要点分析
  (1)“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不可因为某货物符合某一类、章及分章的标题,就确定归入该类、章及分章。例如“针织女式胸衣”,如果直接看标题,似乎符合第61章的标题“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而可以归第61章,但由于标题不是归类依据,所以应根据税(品)目条文和类注、章注来确定。按第61章章注2(1)、第62章章注1和6212税(品)目条文,应归入6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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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正确的归类应该是依据税(品)目条文和类注、章注及规则一以下的各条规则。
  (四)应用实例
  1、马尾毛
  (1)查阅类、章标题,可归入第一类第五章“其他动物产品”。
  (2)税目05.03“马毛及废马毛,不论是否制成有或无衬垫的毛片”。
  (3)最后归入 0511.9940
  2、印花机织物制正方形围巾(边长60厘米;按重量计算:含棉花50%、含涤纶短纤维50%)2001年试题
  (1)查阅类、章标题,可归入第11类第62章,且6214有围巾的具体列名;
  (2)但查看第62章章注七可以知道正方形或近似正方形的围巾或围巾式样的物品,如果每边均不超过60厘米,应作为手帕归类。
  (3)本题的边长符合该规定,故应该归入手帕6213;
  (5)最终归人6213.9090
  由此总结出查编码的基本步骤:
  首先要“认知商品”,然后按下列顺序查找,类→ 章→ 分章→品目条文 →8位数编码(如例1)
  如果找不到,查阅注释,重新按上述顺序查找。
  二、规则二
  (一)规则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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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税(品)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进口或出口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进口或出口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2.税(品)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税(品)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二)条文解释
  规则二旨在扩大该品目(税目)的商品范围。如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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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则二(一)规定,税(品)目所列货品的范围不仅限于税(品)目条文本身,还应扩大到:
  (1)不完整品(缺少某些部分,不完整)。#p#分页标题#e#
  (2)未制成品(尚未完全制成,需进一步加工才成为制成品)。
  (3)未组装件或拆散件(尚未组装或已拆散)。
  条件是它们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
  例如,“缺少轮子的轿车”仍具有轿车的基本特征,所以仍按轿车归类。
  规则二(二)规定,税(品)目所列材料或物质,还应扩大到在该材料或物质中可以加入其他材料或物质;
  同样道理,税(品)目所列由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中,也可以加入其他材料或物质。
  条件是加入其他材料或物质并不改变原来材料或物质,或其所构成货品的基本特征。
  例如,税(品)目4503是“天然软木制品”,生活中常用的热水瓶塞子就归该税(品)目。该税(品)目属于“某些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根据本规则,如果是“涂蜡的热水瓶塞子”(注意,已加入了其他材料或物质),则仍归入4503。
  (三)要点分析
  (1)税(品)目所列货品范围的扩大是有条件的,即不管是“缺少”[规则二(一)的情况]还是“增多”[规则二(二)的情况],都必须保持“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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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基本特征”的判断有时是很困难的,例如缺少了多少零部件的冰箱仍具有冰箱的基本特征,仍可以按冰箱归类。
  对于不完整品而言,核心是看其关键部件是否存在,如压缩机、蒸发器、冷凝器、箱体这些关键部件如果存在,则可以判断为具有冰箱的基本特征。
  对于未制成品而言,主要看其是否具有制成品的特征,如齿轮的毛坯,如果其外型基本上与齿轮制成品一致,则可以判断为具有齿轮的基本特征。
  (3)规则二(一)一般不适用于第一类至第六类的商品。
  (4)只有在规则一无法解决时,方能运用规则二。
  (四)应用实例
  1、缺少键盘的便携式计算机(整机特征)
  (1)查阅类、章标题,可能属于84章内货品。
  (2)按规则二(一),未制成品如已经具备制成品的基本特征应按制成品归类。
  (3)按规则一规定查阅第84章章注,未提到该物品有具体列名。
  (4)按规则二(一),按整机归入8471.3000
  2、已剪成手套形状的针织棉布
  (1)查阅类、章标题,针织布属于第60章,制成的手套属于第6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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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按规则二(一)未制成品如已具备制成品的基本特征应按制成品归类。
  (3)按规则一规定查阅第11类类注、60章、61章章注,对该商品没有具体的归类规定。
  (4)根据规则二(一)的规定按手套的制成品归入6116.9200
  3、涂蜡软木塞(组合物)
  (1)查阅类、章标题,软木制品属于第45章。
  (2)按规则二(二)规定,未改变原物件特征的组合物仍按原物归类。
  (3)最后归入4503.1000。
  三、规则三
  (一)规则原文
  当货品按规则二(二)或由于其他任何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税(品)目时,应按以下规则归类:
  1.列名比较具体的税(品)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税(品)目。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税(品)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税(品)目对该货品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税(品)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
  2.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归类时,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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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货品不能按照规则三(一)或(二)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税(品)目。
  (二)条文解释
  “当货品按规则二(二)或由于其他任何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税(品)目时,应按以下规则归类”:这是规则三运用的前提;规则三有三条归类的规定,可概括为:#p#分页标题#e#
  (1)具体列名;
  (2)基本特征;
  (3)从后归类。
  (1)具体列名优先于一般列名(简称“具体列名”原则)。关于“具体列名”与“一般列名”如何比较的问题,一般来说:A、同类商品名称的比较,即商品的具体名称与商品的类别名称相比,商品的具体名称较为具体。
  例如,束腰胸衣是一种女式内衣,有两个税号可归,一个是6802女式内衣,一个是6212妇女束腰胸衣,前一个是类名称,后一个是具体商品名称,故应归入6212.30
  B、不同类商品名称的比较,如果一个品目所列名称更为明确地包括某一货品,则该品目要比所列名称不完全包括该货品的其他品目更为具体。如“用于小汽车的簇绒地毯”看起来两个税目号都涉及,一是税目号是8708机动车辆的零件、附件,另一个税目号是5703簇绒地毯,相对来说,税目号5703比8708更为具体,故应归入到 5703中但是,如果涉及的货品属于混合物或组合物或零售成套货品时,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税(品)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装货品所含的某部件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则“具体列名”原则失效,应当用规则三(二)来解决。 #
  (2)对于下列三种情况,当规则三(一)不能解决时,按其“基本特征”归类(简称“基本特征”原则):
  A.混合物
  B.不同材料的组合物或不同部件的组合物。
  C.零售成套货品。
  例如“由面饼、调味包、塑料小叉构成的碗面”,由于其中的面饼构成了这个零售成套货品的基本特征,所以应按“面”归类。
  不同货品确定其基本特征的因素有所不同,一般来说确定货品的主要特征,可根据商品的外观形态、使用方式、主要用途、购买目的、价值比例、贸易习惯、商业习惯、生活习惯等因素来综合考虑。
  (3)当规则三(一)和规则三(二)都解决不了时,则应“从后归类”,即归入排列在最后的税(品)目。例如“等量的大麦与燕麦的混合麦”,由于其中大麦与燕麦含量相等,“基本特征”无法确定,所以应“从后归类”,即按税(品)目1003与税(品)目1004中的后一个税(品)目1004归类。
  (三)要点分析
  (1)只有规则一与规则二解决不了时,才能运用规则三。
  例如“豆油70%、花生油20%、橄榄油10%的混合食用油”,不能因为是混合物且豆油含量最大,构成基本特征,就运用规则三(二),按豆油归入1507,而是应该首先运用规则一,由1517的税(品)目条文确定归入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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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在运用规则三时,必须按其中(一)、(二)、(三)款的顺序逐条运用。
  (3)规则三(二)中的零售成套货品,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
  A.由至少两种可归入不同税(品)目的不同物品构成。
  B.零售包装。
  C.用途上相互补充、配合使用的。
  不符合以上三个条件时,不能看成是规则三(二)中的零售成套货品。例如“包装在一起的手表与打火机”,由于不符合以上第三个条件,所以只能分开归类。
  (四)应用实例
  1、汽车用刮雨器(具体列名)
  (1)可能归入两个品目,一个是8708汽车零件,另一个是85章的电动工具。
  (2)查阅第16、17类及第85、87章注释,并无具体规定,按规则一和规则三(一),应选列名最明确的品目。
  (3)8512是风挡刮雨器,比8708的汽车零件更为具体,应归入8512.40。
  2、刺绣手帕(含棉50%,丝50%)
  (1)查阅类、章名称,归入62章。
  (2)归入品目条文6213。
  (3)按棉刺绣手帕归入6213.2010,按丝刺绣手帕归入6213.9020
  (4)按规则三(一)、(二)均不适用,只能按规则三(三)从后归类,应归入6213.9020。 #
  四、规则四
  (一)规则原文
  根据上述规则无法归类的货品,应归入与其最相类似的税(品)目。#p#分页标题#e#
  (二)条文解释
  由于时代的发展、科技的进步,可能会出现一些《协调制度》在分类时无法预见的情况,这时按以上各规则仍无法归类的货品,只能用最相类似的货品的税(品)目来替代。这里的“最相类似”指名称、特征、功能、用途、结构等因素,需要综合考虑才能确定。
  (三)要点分析
  制定本条规则的目的是为了使整个规则更严密,但一般很少实际运用。
  五、规则五
  规则五是一条关于包装物品归类的专门条款.
  (一)规则原文
  除上述规则外,本规则适用于下列货品的归类:
  1.制成特殊形状仅适用于盛装某个或某套物品并适合长期使用的,如照相机套、乐器盒、枪套、绘图仪器盒、项链盒及类似容器,如果与所装物品同时进口或出口,并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应与所装物品一并归类。但本款不适用于本身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容器。
  2.除规则五(一)规定的以外,与所装货品同时进口或出口的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如果通常是用来包装这类货品的,应与所装货品一并归类。但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不受本款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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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条文解释
  规则五将包装容器和包装材料分成两种情况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包装容器,应与所装物品一并归类。
  A.特殊形状专用。
  B.适合长期使用。
  C.与所装物品一同进口或出口。
  D.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
  E. 包装物本身并不构成整个货品的基本特征,即包装物本身无独立使用价值。
  例如情况:如果容器构成了整个货品的基本特征,则本款规定不适用。如“银制的茶叶罐装入茶叶”,该茶叶罐相对于茶叶来说比较贵重,构成了整个货品的基本特征,因而应按照茶叶罐和茶叶分别进行归类。
  (2)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包装容器和包装材料,如果与所装货品同时进口或出口,应与所装货品一并归类。
  例如情况:如果是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例如“煤气罐装入液化煤气”,由于具有明显可重复使用的特性,所以不能与液化煤气一并归类,应与液化煤气分开归类。
  (三)要点分析
  本规则要解决的是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何种情况下单独归类,何种情况下与所装物品一并归类的问题。重点注意包装材料或包装物品一并归类的条件 与所装货品同时进口或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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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如“单独进口某电视机专用箱(瓦楞纸板制)”,尽管该箱是电视机专用的,也不能按电视机归类,只能按瓦楞纸板箱归入48191000。
  又如“与数字照相机一同进口的照相机套”,由于符合规则五(一)的条件,所以应与照相机一并归入数字照相机的税(品)目8525,而不能按4202的“照相机套”的列名归类。
  六、规则六
  (一)规则原文
  货品在某一税(品)目项下各子目的法定归类,应按子目条文或有关的子目注释以及以上各条规则来确定,但子目的比较只能在同一数级上进行。除《协调制度》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有关的类注、章注也适用于本规则。
  (二)条文解释
  规则六有三层意思。
  (1)子目归类首先按子目条文和子目注释确定。
  (2)如果按子目条文和子目注释还无法确定归类,则上述各规则的原则同样适用于子目的确定(如“具体列名”、“基本特征”、“从后归类”的原则等)。
  (3)子目注释并不多,因为有些子目涉及的问题类注、章注中已有。为了不至于重复,有关的类注、章注也适用于确定子目。但子目注释优先于类注、章注。 #
  (三)要点分析
  (1)确定子目时,一定要按先确定1级子目,再确定2级子目,然后确定3级子目,最后确定4级子目的顺序进行。
  (2)确定子目时,应遵循“同级比较”的原则,即1级子目与1级子目比较,2级子目与2级子目比较,依此类推。#p#分页标题#e#
  例如“中华绒螯蟹种苗”,在归税(品)目0306项下子目时,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A.先确定1级子目,即将两个1级子目“冻的”与“未冻的”进行比较后归入“未冻的”。
  B.再确定2级子目,即将2级子目“龙虾”、“大螯虾”、“小虾及对虾”、“蟹”和“其他”进行比较后归入“蟹”。
  C.然后确定3级子目,即将两个3级子目“种苗”与“其他”进行比较后归入“种苗”。所以正确的归类(重点是子目)是03062410。注意,不能将3级子目“种苗”与4级子目“中华绒螯蟹种苗”比较而归入03062491“中华绒螯蟹种苗”。因为二者不是同级子目,不能比较。
  (四)应用实例
  1、金属制带软垫的理发用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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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可涉及的子目有9401.71和9402.10。
  (2)因该两个子目不是同一4位数级下的子目,所以不能比较。
  (3)先看哪个4位数级品目合适,9402列名更具体。
  (4)应归入9402.10
  2、木制的衣箱
  (1)可涉及的章有第44章木制品和第42章的衣箱类,依据第44章注释一(五)的规定,本章不包括品目4202的物品,木制衣箱应归入品目4202。
  (2)五位数级子目比较,4202.1“衣箱”列名具体。
  (3)六位数级子目比较,没有具体列名,归入4202.19“用其他材料制成的衣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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