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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笔记—我国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

2010-06-03 来源:互联网 作者:第一考试网
  所谓进出口许可是国家对进出口的一种行政管理程序,既包括准许进出口有关证件的审批和管理制度本身的程序,也包括以国家各类许可为条件的其他行政管理手续,这种行政管理制度称为进出口许可制度。进出口许可制度作为一项非关税措施,是世界各国管理进出口的一种常见手段,在国际贸易中长期存在,并广泛运用。
  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是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的主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中极其重要的管理制度。其管理范围包括禁止进出口货物和技术、限制进出口货物和技术、自由进出口的技术以及自由进出口中部分实行自动许可管理的货物。
  进口管理
  (一)禁止进口
  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协定,国务院对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其他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口货物、技术目录。海关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禁止进口目录商品实施监督管理,对列入国家公布禁止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及其他法律法规命令禁止或停止进口的商品,任何企业不得经营进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七条规定,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技术国家禁止进口:
  (1)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2)为保护人的生命或者健康,必须禁止进口的;
  (3)破坏生态环境的;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禁止进口的。
  1.禁止进口货物管理规定
  我国政府明令禁止进口的货物包括:列入由国务院对外经贸主管部门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商品、国家有关法律明令禁止进口的商品及其他因各种原因停止进口的商品。
  (1)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商品
  目前,我国公布的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共5个,即《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一批)、《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以及《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三批)、《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四批)、《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五批)其中:
  ——国家制定《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一批)是从我国国情出发,为履行我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与保护世界自然生态环境相关的一系列国际条约和协定而发布的,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我国自然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如:国家禁止进口属破坏臭氧层物质的“四氯化碳;禁止进口属世界濒危物种管理范畴的“犀牛角”和“虎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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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均为旧机电产品类,是国家对涉及生产安全(压力容器类)、人身安全(电器、医疗设备类)和环境保护(汽车、工程及车船机械类)的旧机电产品所实施的禁止进口管理;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三批)、《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四批)、《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五批)所涉及的是对环境有污染的固体废物类。涉及城市垃圾、医疗废物、含铅汽油淤渣等13类别废物。
  (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进口的商品。例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未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废物、不符和环保规定的废物以及受放射性污染的废旧金属禁止进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对来自疫区或不符合我国卫生标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禁止进口。
  (3)其他
  ——停止进口以CFC—12为制冷工质的汽车及以CFC—12为制冷工质的汽车空调压缩机(含汽车空调器);
  ——停止进口属右置方向盘的汽车;
  ——停止进口旧服装、国产手表复进口、Ⅷ因子制剂等血液制品、黑人牙膏(“DARK—LE"、“DARLIE")等。
  2.禁止进口技术管理
  根据《外贸法》、《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以及由原外经贸部、原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的《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口的技术目录。属于禁止进口的技术,不得进口。 #p#分页标题#e# #
  目前《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第一批)所列明的禁止进口的技术涉及钢铁冶金技术<有色金属冶金技术、化工技术、石油炼制技术、石油化工技术、消防技术、电工技术、轻工技术、印刷技术、医药技术、建筑材料生产技术等11个技术领域的26项技术。
  (二)限制进口
  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协定,国务院对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各类限制进口货物、技术目录。海关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限制进口目录商品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实行限制进口管理的货物、技术,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国务院对外经贸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方可进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规定,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技术国家限进口:
  (1)为维护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限制进口的;
  (2)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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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
  (4)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限制进口的。
  1.限制进口货物管理
  对于限制进口货物管理,我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中的相关条款作了明确规定,条例规定,“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进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进口货物,实行许可证件管理;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其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属于关税配额内进口的货物,按照配额内税率缴纳关税,属于关税配额外进口的货物,按照配额外税率缴纳关税;实行配额管理的限制进口货物,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
  划分进行管理。”
  据此,可将我国货物限制进口按照其限制方式划分为进口配额限制和进口非配额限制。
  (1)进口配额限制
  进口配额限制系指在一定时期内根据国内产业结构和行业发展规划的需要并参照国际惯例,国家对尚需适量进口以调节市场供应,但过量进口会严重损害国内相关工业发展和直接影响进口结构、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危及国家外汇收支地位等商品的进口数量直接或间接加以限制的措施。在我国进口配额限制有两种管理形式,即进口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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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和关税配额管理。
  ——进口配额管理是国家对部分商品的进口所采取的,在一定时期内(一般是1年)规定数量总额,在限额内,经国家批准后允许进口,如超出限额则不准进口的措施。进口配额管理是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手段对一些重要商品以规定绝对数量的方式来实现限制进口的目的。是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进口配额是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根据申请者的进出口实绩、能力等条件,按照效益、公正、公开和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分配(配额的分配方式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家各配额主管部门对经申请有资格获得配额的申请者发放各类配额证明。
  我国目前采用的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即配额与许可证结合使用的管制方式,即申请者取得配额证明后,到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发证机关,凭配额证明申领《进口货物许可证》凭以办理进口通关、外汇核销等进口手续。采用这种配额与许可证结合使用的管理方式有利于对配额数量的管制,防止超配额进口以及政府部门之间建立有效的监督等管理目标的实现。
  ——关税配额管理系指一定时期内(一般是1年),国家对部分商品的进口制定配额优惠税率并规定该商品进口数量总额,在限额内,经国家批准后允许按照配额内税率征税进口,如超出限额则按照配额外税率征税进口的措施。一般情况,配额税率优惠幅度很大,有的商品如小麦,税率相差达70余倍。国家通过这种行政管理手段对一些重要商品以规定配额税率这个成本杠杆来实现限制进口的目的,因此关税配额管理是一种相对数量的限制。 #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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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理》以专门的章节对关税配额管理作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内容有: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属于关税配额内进口的货物,按照配额内税率缴纳关税、属于关税配额外进口的货物,按照配额外税率缴纳关税;关税配额可以按照对所有申请统一办理的方式分配;按照对所有申请统一办理的方式分配关税配额的,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作出是否发放配额的决定;进口经营者凭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发放的关税配额证明,向海关办理关税配额内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关税配额持有者未使用完其持有的年度配额的,应当在当年9月15日前将未使用的配额交还进口配额管理部门;未按期交还并且在当年年底前未使用完的,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可以在下一年度对其扣减相应的配额;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有关关税配额的具体管理办法,对申请人的资格、受理申请的部门、审查的原则和程序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并在实施前予以公布等。
  (2)进口非配额限制
  进口非配额限制指在一定时期内根据国内政治、工业、农业、商业、军事、技术、卫 生、环保、资源保护等领域需要,以及为履行我国所加入或缔约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以经国家行政许可并签发许可证件的方式来实现各类限制的进口措施。其管理形式为非配额限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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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配额限制管理是我国目前进出口许可制度限制进口管理中范围最大、涉及管理部门及管理证件最多的管理,主要包括进口许可证、特定机电产品进口许可、濒危物种进口、可利用废物进口、进口药品、进口音像制品、黄金及其制品进口、无线电设备进口以及进口民用爆破器材等管理。
  上述各项管理所涉及的各类许可证件是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制定并调整各自的许可证件审批和发放程序以及资格条件。我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理》规定,实行许可证管理的限制进口货物,进口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进口许可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夫内决定是否许可;进口经营者凭进口许可证管理部门发放的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前款所称进口许可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各种具有许可进口性质的证明、文件(即许可证件)。
  2.限制进口技术管理
  限制进口技术实行目录管理。根据《外贸法》、《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以及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发布的《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进口的技术目录。属于目录范围的限制进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国家许可,不得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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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技术进口申请,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收到技术进口申请后,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技术进口申请经批准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进口经营者取得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后,可以对外签订技术进口合同。进口经营者签订技术进口合同后,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技术进口许可证。经审核符合发证条件的, 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口许可证》凭以向海关办理进口通关手续。
  目前列入原外经贸部、原国家经贸委联合颁布的《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第一批)中属限制进口的技术包括生物技术、化工技术、石油炼制技术、石油化工技术、生物化工技术和造币技术等6个技术领域的16项技术。
  经营限制进口技术的经营者在向海关申报进口手续时必须主动递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口许可证》,否则经营者将承担为此而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 #p#分页标题#e#
  (三)自由进口
  除上述国家禁止、限制出口货物、技术外的其他货物,均属于自由出口范围。自由出口货物、技术不受限制。但基于监测出口情况的需要,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划分对自由出口的技术实行出口技术合同登记管理,即出口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技术出口合同进行登记并颁发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申请人凭技术出口许可证或者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办理外汇、银行、税务、海关等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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