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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安全工程师辅导之在用压力容器检验法律规程7

2011-05-17 来源:互联网 作者:第一考试网

2011年安全工程师辅导之在用压力容器检验法律规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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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条 内、外表面不允许有裂纹。如有裂纹,其深度在壁厚余量范围内,打磨后不需补焊的,不影响定级;其深度超过壁厚余量,打磨后进行补焊合格的,可定为2级或3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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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条 机械损伤、工卡具焊迹、电弧灼伤,以及变形的,其安全状况等级划分如下: #

1.机械损伤、工卡具焊迹和电弧灼伤,打磨后不需补焊的,不影响定级;补焊合格的,可定为2级或3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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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变形可不处理的,不影响定级;根据变形原因分析,继续使用不能满足强度和安全要求者,可定为4级或5级。 #

第33条 内表面焊缝咬边深度不超过0.5mm、连续长度不超过100mm、且焊缝两侧咬边总长度不超过该焊缝长度的10%,外表面焊缝咬边深度不超过0.1mm、连续长度不超过100mm、且焊缝两侧咬边总长度不超过该焊缝长度的15%;对一般压力容器不影响定级,超过时应予修复;对有特殊要求的压力容器或槽、罐车,检验时如未查出新生缺陷(如焊趾裂纹),可定为2级或3级,查出新生缺陷或超过上述要求的,应予修复;对低温压力容器的焊缝咬边,应打磨消除,不需补焊的,不影响定级,经补焊合格的,可定为2级或3级。 #

第34条 受腐蚀的,其安全状况等级划分如下: #

1.分散的点腐蚀,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影响定级。 #

(1)腐蚀深度不超过壁厚(扣除腐蚀裕量)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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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直径为200mm的范围内,点腐蚀面积不超过40cm3,或沿任一直径点腐蚀长度之和不超过40mm。 #

2.均匀腐蚀,如按剩余最小壁厚(扣除到下一次检验期腐蚀量的2倍),校核强度合格,不影响定级;经补焊合格的,可定为2级或3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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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条 错边量和棱角度超标,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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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属一般超标,可打磨或不作处理,可定为2级或3级; #

2.属严重超标,经该部位焊缝内外部无损探伤抽查,如无较严重缺陷存在,可定为3级;若伴有裂纹、未熔合、未焊透等严重缺陷,应通过应力分析,确定能否继续使用。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和检验周期内,能安全使用的定为3级,否则定为4级或5级。 #

第36条 焊缝有埋藏缺陷的,按以下要求划分安全状况等级: #

1.单个圆形缺陷(圆形缺陷、非圆形缺陷的定义见GB3323标准)的长径大于壁厚的1/2或大于9mm时,定为4级或5级;圆形缺陷的长径小于壁厚的1/2或9mm的,其相应的安全状况等级见表1和表2; #

2.非圆形缺陷(均指未开见裂迹象的)与相应的安全状况等级,见表3。 #

第37条 有夹层的,其安全状况等级划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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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自由表面平行的夹层,不影响定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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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自由表面夹角小于10°的夹层,可定为2级或3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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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与自由表面夹角大于或等于10°的夹层,需计算在板厚方向投影的长度,可定为4级或5级。 #

第38条 使用过程中产生的鼓包,应查明原因,并判断其稳定情况,可定为4级或5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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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条 耐压试验不合格,属于本身原因,可定为5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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