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安全工程师辅导之在用压力容器检验法律规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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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安全工程师辅导之在用压力容器检验法律规程3 #
第四章 检 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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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条 压力容器的检验周期,应遵照《压力容器监察规程》的规定;槽、罐车的检验周期,应遵照《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和《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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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条 检验的一般程序 #
检验的一般程序(图1),是检验工作的常规要求,检验员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验项目,并进行检验工作。 #
第21条 检验的基本要求(槽、罐车的小、中、大修的检验和内容,除参照本条外,还应参照第22、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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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部检查应以宏观检查为主,必要时可进行测厚、壁温检查和腐蚀介质含量测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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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内外部检验应以宏观检查、壁厚测定为主,必要时可采用以下的检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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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表面探伤; #
(2)射线探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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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超声波探伤; #
(4)硬度测定; #
(5)金相检验; #
(6)应力测定; #
(7)声发射检测; #
(8)耐压试验; #
(9)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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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条 外部检查内容 #
1.压力容器的本体、接口部位、焊接接头等的裂纹、过热、变形、泄漏等; #
2.外表面的腐蚀; #
3.保温层破损、脱落、潮湿、跑冷; #
4.检漏孔、信号孔的漏液、漏气、疏通检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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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压力容器与相邻管道或构件的异常振动、响声,相互摩擦; #
6.按照本规程第六章要求进行安全附件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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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支承或支座的损坏,基础下沉、倾斜、开裂,紧固螺栓的完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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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排放(疏水、排污)装置; #
9.运行的稳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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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压力容器监控情况。 #